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争议的各方都是有特定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一家人。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决定了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遗产纠纷诉讼律师事务所。嘉峪关遗产纠纷诉状怎么写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是区别于传统的财产继承案件审理思路的,这就是涉及股权继承的案件。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另一民事主体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内的权利,不仅包含着股权所**的出资、收益等资产性收益、还包含了股权所具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管理等人身性权益(股东资格),而且股东资格问题又是属于另一民事主体公司本身及其他股东名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本身因为人合性、管理必要性有可能对股权的取得作出相应的限制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时产生诸多的争议。 嘉峪关遗产纠纷诉状怎么写遗产继承几乎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过去人们的物质生活比较匮乏,遗产交接程序相对简单。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继承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遗产的,即视为其已接受继承。既然其已接受继承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权被侵犯,当然对其不适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其继承的诉讼时效无从谈起。若将继承法第八条理解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若不及时主张即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实体权利,显然是与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相矛盾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与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此刻,被继承人的遗产已转变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对此予以明确。该批复认为,各继承人如果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可以将遗产分为三大类:1.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2.公民的著作权、**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3.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合法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掌握几个标准: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无事选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遗产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嘉峪关遗产纠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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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不能等同于继承纠纷,对继承权纠纷应做限制性解释,即继承权纠纷是指对继承人资格存在异议以及侵害、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资格的纠纷,其内容包括“对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继承人中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以及有继承权的人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等,但应把继承取得的物权产生的纠纷排除在外”,如《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便是明显的继承权纠纷。在司法实务中,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对继承人主张进行遗产分割的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如前文所述,很多被告方依旧会引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对原告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嘉峪关遗产纠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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