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邢某向徐某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借条显示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同日,徐某按照借款人的要求通过宋某某账户向邢某父亲邢某某账户转款190万元,蒋某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2015年12月,担保人蒋某给徐某出具了两张结算利息的欠条,但徐某未要求蒋某偿还借款本金。借款人邢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徐某于2019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蒋某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蒋某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徐某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只要求蒋某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保证人蒋某在担保期间向债权人出具了利息欠条,因加重债务人义务,应视为该利息欠条与借款事实无关联,该行为不能导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在无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债权的期限仍应按未约定还款期限二十年诉讼时效计算。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浦区正规民事律师选择
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也是所有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当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被侵害后,有时也会产生物质损失。比如,某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通谋将客户的身份证号、电子银行账号和密码提供给犯罪分子,导致该客户的账户余额5万元人民币被犯罪分子非法转走,给其造成5万元的损失。个人信息被侵害,有时还会产生非物质损失。比如,某公司的健康专员将其掌握的某员工携带乙肝病毒的信息予以扩散,导致该员工在公司内备受歧视,且产生抑郁、烦躁、焦虑等不良情绪。以上因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受害人都可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仍然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受害人通过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保护其个人信息的,需要向法庭证明被侵权人的过错。 杨浦区正规民事律师选择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商家更应自觉规范宠物饲养场所的管理,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2018年2月24日17时许,李甲驾驶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3县道35Km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乙相剐撞,致王乙受伤,后于2018年3月4日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该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甲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乙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小乙自小过继给受害人王乙抚养,是其养子。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王小乙是王乙哥哥的儿子,王乙终身未娶妻生子,王小乙自小就按农村风俗过继给王乙抚养,由王乙抚养长大,供其上学、娶妻、盖房子,同吃同住,直到王乙遇车祸去世,且其后事都是王小乙一家操办。嗣后三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王小乙等人将李甲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根据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二是明确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三是以父母和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四是亲友、**或者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
因姜某欠徐某借款,2015年10月徐某自书借欠条一张,载明“今有姜某借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整)月息3分,2017年5月末还清”姜某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刘某在该欠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上述借款实际发生在2014年10月份。借款到期后,姜某已给付借款利息至2017年3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7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未偿还。现徐某诉至本院,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徐某与刘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刘某作为诉争借款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姜某追偿。故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姜某追偿。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民法典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里的“限制”,是指限制一方可以单独实施的日常家事行为。重大家事属于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不能单独实施的事项,不在限制范围。这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该限制对善意第三人不生效力。判断该限制是否对抗第三人,要看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知道夫妻一方被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二是无法判断被限制一方的行为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即其行为外观具有表见家事特征,第三人足以信赖属于家事行为。如果第三人虽然不知道夫妻一方被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但被限制一方所从事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日常家事行为,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对他方产生效力,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运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应被容忍。杨浦区正规民事律师选择
上海民事律师为你解析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法院不支持其赔偿请求。杨浦区正规民事律师选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隐私。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的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正是从这两方面出发,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不能应权利人单方面决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即不能从权利人主观认识出发界定私密信息,而应当首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判断,在没有规定时,则应当基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的权衡,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1)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属于私密信息;(2)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越重要的,越不属于私密信息。 杨浦区正规民事律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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