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同时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月11日8时许,魏某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1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且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魏某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
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案中,魏某曾因醉驾被判刑,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醉驾时尚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魏某同时具备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无证驾驶两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由此受到了较重的刑事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为你解析如何认定通过中介诈骗的被害人。浦东新区信息刑事律师价格咨询
2017年4月,张某1、王某、韩某等人在某火锅店吃饭结账时,因店方收银员操作失误,致使消费金额多产生88元,韩某等人要求店方老板出面解释。被告人林甲作为该店老板前往处理,但其态度很不友好,也未给予合理解释及解决方案,于是被害人张某1等人与被告人林甲发生口角,林甲便打电话给堂兄弟被告人林丙、林乙等人,叫二人过来。之后,林甲再与张某1争吵。随后,被告人林乙、林丙来到该火锅店,被告人林甲看见二人到来后拿着U型锁冲向被害人张某1。在被告人林乙准备动手殴打张某1时,被害人王某出手劝阻,林乙随即拿起一个醋壶殴打王某头部,王某随手抓取店内的茶壶予以还击。林甲等人分别手持U型锁、长条板凳、菜刀刀背等械具殴打张某1,张某1随手抓取酒瓶、菜架予以还击。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甲、林乙、林丙、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法院判被告人林甲等四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林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林乙、林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对此,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以其他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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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指出,恶意清偿是“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具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描述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司法实践中曾就条文中的“等”是“等内”还是“等外”产生不少争议。如果将恶意清偿等恶意处分财产的方法排除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范围之外,恐难以为一般人所认同,也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应作为“等外”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已明确这一点,具体而言,《解释》第二条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而“恶意清偿”属于一种恶意处分财产形式,亦被《解释》规定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存在以恶意清偿形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因与前女友章某分手而将章某不要的几个小手包丢出商店,其中一个小手包不慎打在凌某身上,于是两方发生争吵。随后章某、凌某各自的男友王某与魏某赶到现场并要求李某向凌某道歉。双方在商谈道歉的过程中,魏某突然先动手对被告人李某的头部连续击打三拳,王某跳起来用脚踢打李某后腰部以及用拳头击打李某的头部。在魏某、王某等人对李某殴打过程中,李某用水果刀刺了魏某背部一刀。魏某抢过李某手中的刀捅了李某的背部一刀。二人在地上扭打中魏某手中的刀甩出落在王某脚边,被告人李某挣脱后跑离现场。李某逃脱后报警。经鉴定,魏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针对的是正在对自已行凶的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李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者,持刀防卫时间也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一人重伤,未造成多人受伤或不法侵害者死亡,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对其行为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符合立法原意,也能较好实现刑法保护法益、惩治犯罪的目标和任务。 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为你解析殴打明确的对象是否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指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为了救助自己或者家人,而外出寻医问药,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利益或者扰乱**防控秩序的,有必要适用紧急避险或者期待可能性法理,而阻却违法性或者阻却责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以上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或者等于避险所保护的法益时,成立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造成的损害大于避险所保护的法益时,不成立紧急避险,但由于是保护自己或者家人的生命健康,可以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阻却责任。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为你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浦东新区信息刑事律师价格咨询
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聚众不是行为特征而是一种客观状态。浦东新区信息刑事律师价格咨询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毛某、张某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毛某、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首先攀爬,毛某、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经**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上海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故对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是否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这一事实,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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