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工程纠纷案律师。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工程纠纷案律师。《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工程纠纷案律师。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工程纠纷案律师。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工程纠纷案律师。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只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工程纠纷案律师。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只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工程纠纷案律师。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维护您的权益,缔造人间真爱。——刘强律师。忻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工程纠纷案律师。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工程纠纷案律师。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工程纠纷案律师。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工程纠纷案律师。其中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定价或者**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工程纠纷案律师。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比较高效力的行为指针。工程纠纷案律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忻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刘强律师——您一生法务的顾问。
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工程纠纷案律师。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权就会产生。工程纠纷案律师。其次,该法定***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工程纠纷案律师。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工程纠纷案律师。《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工程纠纷案律师。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工程纠纷案律师。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工程纠纷案律师。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工程纠纷案律师。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合同当事人将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工程纠纷案律师。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此,诉讼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工程纠纷案律师。综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扬世间正气,护公道人心。——刘强律师。
3、施工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工程纠纷案律师。4、施工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工程纠纷案律师。被**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工程纠纷案律师。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工程纠纷案律师。助企业有方经营,保企业无忧发展!——刘强律师。忻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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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工程纠纷案律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工程纠纷案律师。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工程纠纷案律师。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工程纠纷案律师。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纠纷案律师。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忻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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