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姻案律师。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案律师。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案律师。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案律师。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婚姻案律师。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案律师。国法不容人侵,匠心服务人民。——刘强律师。太原市擅长婚姻案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婚姻案律师。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婚姻案律师。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案律师。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案律师。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案律师。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案律师。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案律师。太原市擅长婚姻案律师事务所君有千千惑,问有千千解——刘强律师。
婚姻案律师。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婚姻案律师。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案律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案律师。(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婚姻案律师。(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婚姻案律师。(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婚姻案律师。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案律师。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案律师。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案律师。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案律师。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案律师。维护您的利益是我的使命。——刘强律师。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姻案律师。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婚姻案律师。如果只只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姻案律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婚姻案律师。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婚姻案律师。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只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姻案律师。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婚姻案律师。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找律师,找顾问,就找太原刘强律师。太原市擅长婚姻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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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律师。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案律师。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案律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婚姻案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案律师。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婚姻案律师。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太原市擅长婚姻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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