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责任”之意,古人多以“义务”相称,外延至今,“责任”一词含义为分内应为之事或未及分内之事应承担之后果,以法律含义析之,其为三层意义,即“义务”——地方有关部门应为之事;“谴责”— —地方有关部门违反行为标准之负面评价;“后果”——地方有关部门不符合行为规范之责任;概括而言,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的地方有关部门责任机制是指省级以下地方有关部门应对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土壤污染,而采取的一系列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职责及未尽该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制度体系。 土壤修复一体机已经越来越受土壤修复从业者推崇。华东地区园林土壤修复一体机代理商 《土壤污染防治法》虽引入地方有关部门向地方人大报告土壤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