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2002年5月,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管理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