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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具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吗?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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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0-07-03

  适用诉讼,裁定赔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上诉人某劳务派遣公司是具有劳动力资质证书的用人公司,被上诉人林某政是合乎法律法规的员工,尽管原、被上诉人未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书,但原告接纳了被上诉人努力的劳动者,且以现钱方法为被上诉人派发了薪水,原、被上诉人中间早已产生了客观事实劳务关系。被上诉人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中缘故遭受安全事故损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理应评定为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工资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员工所属用人公司未依规交纳工伤保险费,产生安全事故的,由用人公司付款工伤保险工资待遇,故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付款工伤保险工资待遇。遂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请,消除原、被上诉人劳务关系和工伤保险关联,上诉人一次性付款被上诉人各类花费214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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